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类 别:行政管理 一、事项名称: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办理主体: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211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9条“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筹集的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必须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擅自减免。 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人民防空经费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规费减免。” 4、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颁发的《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⑴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⑵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⑶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⑷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办理条件: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数量:无 六、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立项批文1份; 2、规划设计要点、方案意见1份; 3、总平面图、单体(平、立、剖)面图1份; 4、规划部门核准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表; 5、市人防办出具的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决定书; 6、减免易地建设费的书面申请(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建筑物的用途及申请减免的理由) 七、办理程序: 
八、收费:无 九、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十、受理地址:南京市广州路183号 十一、联系电话:025-83278252 十二、监督和投诉方式: 1、监督和投诉受理部门:市人防办监察室 2、投诉联系电话:025-83612880 传 真:025-83364148 3、投诉通信地址:北京东路37-5号 邮政编码:210008 |